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
学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2020年9月15日第一届第八次理事会通过)
根据《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学术委员接受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领导,在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术委员根据市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的学术研究工作计划,制定本会的学术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市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相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掌握国内外研究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承担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学会课题,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健康咨询及科研成果鉴定工作;组织与本会相关的业务培训活动;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
二、学术委员的条件及产生办法
(一)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学术委员数量;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从会员中产生,也可在会员以外产生;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分支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请产生;
(五)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体现学术上的权威性,委员人选应是政治可靠、学风正派、专业水平较高,学术上有成就,积极热心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研究工作,从事专业工作年限不低于五年。学术委员需征求个人意见后在理事会通过。
三、学术委员会的设置和换届
(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二)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10~15人;
(三)委员会推举主任1人,以到会2/3代表通过为有效;
(四)委员会每次换届,委员更新不少于1/3,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不少于1/3,新增选委员最高年龄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5岁,委员连任不超过二届;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会颁发证书;
(六)学术委员会不设名誉职务;
(七)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工作,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认真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凡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者,自动取消委员资格。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以上会议。
四、学术委员会主任工作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工作;
(二)提出全年课题调研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检查委员对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组织完成重庆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学会委托的研究项目;
(五)向委员会推荐新的委员人选。
五、委员权利义务
(一)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委员会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3.优先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4.优先发表委员推荐论文;
5.优先获得委员会提供的服务;
6.评议学会的各类学术活动。
(二)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和执行委员会决议;
2.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指导培养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人才。
六、工作经费
学术委员会所需工作费用列入学会预算,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
七、其它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